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一OO年度聲字第十一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秋梅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一OO年度執聲字第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秋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秋梅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司字第0999054737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OO年四月十七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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