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五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以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五二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以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一一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五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二三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某時許,在嘉義縣○○鄉○○村○○○街○○○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十六時五十一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海洛因代謝物)陽性反應。
二、認定犯罪所憑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時之陳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時為認罪之供述。
(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一紙。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五0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各一份附卷可佐,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應予依法論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以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五二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以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一一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五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猶再施用毒品,顯見並未戒除毒癮,施用毒品除戕害自身健康外,對社會秩序亦產生不良影響,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本案查獲所施用之次數僅一次及施用毒品屬自殘行為之本質內涵暨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制定公布,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被告所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犯罪時間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符合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予減刑二分之一之要件,爰依上開減刑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就宣告有期徒刑部分,諭知如
主文所示之減得之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所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三)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四)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
本案經檢察官古富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