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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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О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魏式瑜 律師被告乙○○○○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六五號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等之刑事訴訟,已分別經本院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理由狀第肆點有關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