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78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李禹靚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訴訟代理人  黃寬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定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0七分再開辯論,並應
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7月17日下午3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03年8月5日
下午2時7分再開辯論。
二、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
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
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於本院102年度司執字
第31892號執行命令所載之債權範圍內,就訴外人 林士傑
林恭光 於受僱期間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
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三分之一範圍內給付原
告,及自民國10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變更為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5,748元,及自102年7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8第1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
訴訟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小額事件。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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