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4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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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2401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吳政鴻

被告 黃戎慈 (即 洪榮順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榮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榮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榮順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依卷附現金卡其他約定事項第3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事項其他事項第3條,本院自有管轄權。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於民國107年1月1日合併後,元大銀行為存續公司,大眾銀行為消滅公司,本件債權由元大銀行(即原告)概括承受。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洪榮順於91年12月間向大眾銀行申辦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另於93年11月11日向大眾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詎洪榮順均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款項未還, 嗣洪榮順 於103年7月22日死亡,被告為其法定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在案,依法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為此依現金卡契約、信用貸款契約、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榮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49,187元,及其中137,060元自9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無意見等語置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及合併公告、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借戶明細表、現金卡交易明細查詢、放款查詢表、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且被告對前揭證據並無意見,堪信為真實。

五、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次按金融機構收取違約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下列方式擇一於契約中約定:㈠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民法第252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常為該帳款再轉借他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然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且原告聲明第2項所請求之利息已高達年息15%,復請求被告給付自94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則原告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尚屬偏高,殊非公允,故本院認為聲明第2項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較為適當。

六、綜上,原告依現金卡契約、信用貸款契約、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榮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違約金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43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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