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8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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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81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送達代收人 張子玹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 告 鄭西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元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