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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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被告得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以案件未經判決確定前,尚在羈押者為限。本件抗告人甲○○以現罹患脊椎退化性關節骨刺症,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原審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裁定駁回後,已於同年四月十二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其因另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至九十年八月十一日始期滿,有該署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板檢金庚八九執助字第五三二號函及其所附之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其既已非本件羈押中之被告,自無從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殊無可取,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法官張祺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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