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拓門先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及同年三月四日,先後向原告購買電
腦週邊產品,貨款合計新台幣(下同)六萬五千三百二十八元,原告已依約交付
貨品,惟被告迄今分文未付。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六萬五千三百二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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