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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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0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