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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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94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樹田 選任辯護人 邱顯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經本院審理後,於101年11月29日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就被告所犯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1年;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之判決,則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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