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1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滝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