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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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6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廖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志偉於民國103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0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15日止累計187,985元正未給付,其中184,697元為本金;3,28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志偉於民國105年0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19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15日止累計138,981元正未給付,其中135,635元為本金;3,25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廖志偉於民國105年0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3,379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19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15日止累計24,984元正未給付,其中24,583元為本金;40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36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志偉│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57%│││184697││5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廖志偉│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135635││5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廖志偉│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24583││5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