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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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209號
上 訴 人 劉育柔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連誠達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