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3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名 卞守中
4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96年度補字第1099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本院卷第14頁),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又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不論係有償委任或無償委任,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二者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高增泓法官郭瓊徽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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