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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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81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應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被告在大陸地區之真正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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