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4號聲請人壬○○
辛○○庚○○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乙○○
丙○○丁○○子○○○癸○○○戊○○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母親 高陳秋 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觀之,聲請人乙○○、丙○○、丁○○、 高國振 之出生別分別為次男、三男、四男、六男,被繼承人則為七男,顯見被繼承人尚有二兄弟(即長男及五男),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應予補正;倘該繼承人(即長男及五男)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及最近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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