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乙○○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 尤碧雲 之住居所、存歿情形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莊茹茵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