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淑宜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淑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淑宜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08年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67罪及有期徒刑7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10年2月4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茲受刑人經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711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受刑人尚在所餘刑期中。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