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0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惟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世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