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俞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麗敏 因110年訴字第2856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