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05號聲請人永順深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1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琴茜┌─────────────────────────────────────┐│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富翔發實業│永豐商業銀│97年8月31日│85,675元│0000000││││有限公司游│行樹林分行│││││││富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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