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606號原告白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歐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97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00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97年3月24日,詎被告僅清償230萬元,尚有170萬元尚未清償,為此,依據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匯款單1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不提出書狀以資抗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0萬元及自97年12月28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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