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原告 葉思廣 法定代理人 彭栗娥 原告 葉璧賢 被告 顏清松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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