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子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子豪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子豪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二裁判以上之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案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強制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為不同的犯罪類型,侵害法益也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這些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低狀況,應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予以充分斟酌,並適當反映於所定刑度,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經審酌上述受刑人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及全案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非謂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是檢察官聲請併就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完畢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併予指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60日││││││││││││├──────┼─────────┼─────────┼─────────┤│犯罪日期│106年03月10日│107年1月間某日至│││││107年2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機關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8904號│654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106年度桃簡字第│││││1647號│1308號│││├──┼─────────┼─────────┼─────────┤││判決│107年1月30日│107年6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107年度桃簡字第│││││1647號│1308號│││├──┼─────────┼─────────┼─────────┤││判決│107年03月12日│107年08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4970號(已執畢)│118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