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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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 陳錦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股票107年度除字第1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2NE0000000-0││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