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有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有志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有志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其中一罪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
34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附表編號1部分縱已於民國107年8月24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依上開裁判意旨說明,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仍屬適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犯侵占罪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101年4月17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664號、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有期徒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5款所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侵占遺失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有期徒刑3年4月,併││││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千元折算1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12月27日至98年12│100年6月16日至100││││月底間某日│年6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566號│第17792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664號│101年度訴字第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19日│101年6月28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664號│101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判決│101年4月17日│101年7月23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5009-4號,於107年│││││8月24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