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郭忠翔 法定代理人 王馨瓶
郭振益 被告 陳季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