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 趙子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支票原本,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新宏製網工業有│新竹第一信用合作│106年8月10日│17,000元│WA0000000││││限公司│社武陵分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