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6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神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神助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陳神助(下稱被告)前因本件加重詐欺等案件起訴送審,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依被告自白及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均嫌疑重大,且有羈押禁見之原因及必要,而諭知被告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確定。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行,本案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尚無繼續對被告續為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原禁止接見、通信,自被告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應予以解除。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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