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53號原告 周雨利 被告 蔡文龍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林正椈 律師 陳儀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5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尚不足35,15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以裁定命其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至原告處,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11
0年度訴字第2953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第2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27頁至33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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