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2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29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3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丞皓 選任辯護人 黃傑琳 律師上列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徐松奎。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關於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原記載陳君瑜部分顯係誤載,應予更正為徐松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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