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30號上訴人即被告 石柏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03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玆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與本案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以屬同一案件為由,「於本院辯論終結後」,以該署110年度偵字第588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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