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5號上訴人 江森霖
江武翰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視同上訴人 江森立 被上訴人 江星標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楊淳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2頁20行、第5頁12、16行及第7頁附表四關於「165建號建物」之記載,均應更正為「615建號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羅智文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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