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5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5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571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陸萬零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於民國095年02月18日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整,約定民國115年03月21日到期。自借款日起共分240期,每期一個月,自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其中(1)貳佰萬部分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四五(2)貳佰貳拾萬元部份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如有一期遲延給付或給付不足額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自到期日起除照原約定利率付息外,並應依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上述事實有債務人所簽發之借據可證。添
(二)、詎債務人上項借款自民國098年09月21日起即未按期償付,屢經洽催概不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571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81360││9月21日起││二四│││0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64720││9月21日起││一二五│││0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1360││0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4720││0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