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98年1月15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8年1月2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葉仲文~g2;附表一: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淘茶泡沫茶店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㈣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㈤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㈥聲請人配偶 黃堂倫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㈦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㈧預納郵費新臺幣34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陳報債務人所欠債務之性質。│├───────────────────────────┤│㈡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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