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О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執行中逃匿,自應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褔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