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