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18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百昕名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
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楨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18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百昕名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
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