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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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之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05月05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約,並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動用該
卡借款本金餘額計新台幣(下同)12,071元。詎料被告竟未
約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
一覽表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及延滯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由被告負
擔。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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