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2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及記載被告
姓名、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姓名及住居所。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