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2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