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О號
原告丙○○原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蔡淑媛 律師 吳敏蕙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財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二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