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四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就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柒拾貳萬陸仟元,折合銀元貳仟伍佰貳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柒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折合新臺幣捌拾叁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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