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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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請人丁○○
乙○○甲○○庚○○辛○○壬○○己○○丙○○戊○○癸○○丑○○同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相對人卯○○
子○○寅○○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與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由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相對人應依據上開法令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本院爰依法命相對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文件。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林豐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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