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八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敏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八三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周玉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八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黃雅君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壹萬玖仟捌佰元│SB三0四九六七│││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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