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七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七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淑鳳~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五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彭仁漢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柒萬元│AR0二八一九八│││││溪分行│││二││├─┼─────────┼─────────┼───────────┼────────┼────────┼──┤│2│彭仁漢│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柒萬伍仟元│AR0二八一九八│││││溪分行│││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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