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88號聲請人陳冠文相對人 林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2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於民國93年6月6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固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參照。本件聲請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一紙,票載發票日經改寫,惟改寫處(即年度處)未經發票人簽名蓋章,不生改寫之效力,發票人依改寫前之文義負票據責任,又改寫前之年度記載已無從辨識,欠缺完整發票年、月、日,本票無效,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㈠:107年度司票字第58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2年12月6日│10,000元│93年1月6日│93年6月6日│CH485216││├──┼──────┼───────┼──────┼──────┼─────┼──┤│002│92年12月6日│10,000元│93年2月6日│93年6月6日│CH485217││├──┼──────┼───────┼──────┼──────┼─────┼──┤│003│92年12月6日│10,000元│93年3月6日│93年6月6日│CH485218││├──┼──────┼───────┼──────┼──────┼─────┼──┤│004│92年12月6日│10,000元│93年4月6日│93年6月6日│CH485219││├──┼──────┼───────┼──────┼──────┼─────┼──┤│005│92年12月6日│10,000元│93年5月6日│93年6月6日│CH485220││├──┼──────┼───────┼──────┼──────┼─────┼──┤│006│92年12月6日│10,000元│93年6月6日│93年6月6日│CH485221││├──┼──────┼───────┼──────┼──────┼─────┼──┤│007│92年6月10日│10,000元│未載│93年6月6日│267369││├──┼──────┼───────┼──────┼──────┼─────┼──┤│008│92年6月10日│10,000元│未載│93年6月6日│267370││├──┼──────┼───────┼──────┼──────┼─────┼──┤│009│92年6月10日│10,000元│未載│93年6月6日│267371││├──┼──────┼───────┼──────┼──────┼─────┼──┤│010│92年6月10日│10,000元│未載│93年6月6日│267372││├──┼──────┼───────┼──────┼──────┼─────┼──┤│011│92年6月10日│10,000元│未載│93年6月6日│259772││├──┼──────┼───────┼──────┼──────┼─────┼──┤│012│92年6月10日│10,000元│未載│93年6月6日│267373││├──┼──────┼───────┼──────┼──────┼─────┼──┤│013│92年6月10日│10,000元│未載│93年6月6日│259771││├──┼──────┼───────┼──────┼──────┼─────┼──┤│014│92年6月10日│10,000元│未載│93年6月6日│135504││├──┼──────┼───────┼──────┼──────┼─────┼──┤│015│92年6月10日│10,000元│未載│93年6月6日│135502││├──┼──────┼───────┼──────┼──────┼─────┼──┤│016│92年6月10日│10,000元│未載│93年6月6日│135503││├──┼──────┼───────┼──────┼──────┼─────┼──┤│017│92年6月10日│10,000元│未載│93年6月6日│267367││├──┼──────┼───────┼──────┼──────┼─────┼──┤│018│92年6月10日│10,000元│未載│93年6月6日│259775││├──┼──────┼───────┼──────┼──────┼─────┼──┤│019│92年6月10日│10,000元│未載│93年6月6日│259773││├──┼──────┼───────┼──────┼──────┼─────┼──┤│020│92年6月10日│10,000元│未載│93年6月6日│259774││├──┼──────┼───────┼──────┼──────┼─────┼──┤│021│93年3月1日│60,000元│未載│93年6月6日│CH455394││└──┴──────┴───────┴──────┴──────┴─────┴──┘┌────────────────────────────────────────┐│本票附表㈡:107年度司票字第58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22│無從辨識│10,000元│未載│93年6月6日│135505│駁回│└──┴──────┴───────┴──────┴──────┴─────┴──┘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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