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34號原告 溫秋美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被告A男(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男之母(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A男之父(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被告B男(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B男之母(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複代理人 劉佳穎 律師
謝博雯 律師被告C男(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C男之父(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被告D男(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D男之外祖父(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 律師複代理人 蔡頤奕 律師被告 彭皇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D男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少年保護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少年保護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少調字第21號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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