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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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地籍清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28號上訴人即原告三官大帝廟法定代理人嚴朝陽上列上訴人因請求地籍清理事件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