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地籍清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28號上訴人即原告三官大帝廟法定代理人嚴朝陽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法定代理人 顏振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籍清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3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3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1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惟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為憑,是其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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